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单位行贿罪共同犯罪”。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关于单位行贿罪是否能构成共同犯罪,尽管文献论述相对较少,但依据《刑法》中单位行贿罪的存在,单位间以及单位与个人间的勾结行贿行为是可能的。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行贿。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参与者都是单位,他们为了实现单位利益而进行行贿。各单位平等合作,但可能存在上级单位对下级或实力较强单位对弱小单位的胁迫或利诱。他们的行为具有共同的行贿故意,目标是为各自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由参与方共享。
其次,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贿。这种犯罪涉及单位和个人的结合,两者以主体参与,地位平等。单位人员按单位意志行动,个人则按个人意愿,但他们共同构成行贿的故意和行为。所得利益归属于各自的主体。
在处理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行贿犯罪时,会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来判断,只有单位起主要作用或与个人作用相当的,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若个人起主导作用,则定性为行贿罪的共同犯罪。然而,由于《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缺乏明确的规定,新法对此有所区别。因此,对于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仍需进一步发展,期待“两高”在未来能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