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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业务合作协议

2020-05-25 来源:赴品旅游

  甲方:【 】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鉴于甲方拟开通移动400业务,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提供移动400业务租用及相关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语音专线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移动400业务主被叫分摊付费业务的服务,并根据工业信息化部、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就乙方提供的移动400服务应向乙方付费,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具体资费见业务受理单。

  1.2 甲方租用乙方移动400业务,甲方行业性质及业务具体使用场景:

  行业

  □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电子

  □金融/银行/保险

  □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

  □商业服务

  □贸易/消费(食品/服装/家具等)/家用电器

  □广告/媒体/文化

  □制造/加工/汽车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邮政

  □服务业

  □能源/原材料

  □医药/医疗

  □国家事业单位/卫生/教育/培训/科研/非赢利机构

  □农/林/牧/渔

  □其他(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场景

  □售后服务

  □呼叫中心等

  □售后服务

  □客户咨询等

  □其他(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保证通过网络传送的信息安全、保密。甲方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固定电话网传播非法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操作国家及工业信息化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的业务(如话务批发、落地)等,否则,甲方将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责任,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2 甲方在使用400业务的短信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条款:

  2.3 甲方保证仅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用户发送短消息,并且上述用户自愿接收甲方发送的短消息。甲方不得向未同意接收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也不得向用户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信息,甲方负责提供其内部员工及注册用户名单并保证名单的准确性。甲方须遵守乙方关于实名制及发送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甲方发送信息范围不当或内容错误等造成的一切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2.4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5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保证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体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九不准”:即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__】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标准:①政治性新闻信息;②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③泄漏国家机密的信息;④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⑤涉及色情淫秽的信息;⑥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⑦开办赌博的信息;⑧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⑨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3)“五大类”:即公安部(公通字【20__】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①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③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④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⑤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2.6 甲方承诺不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方式将移动400业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且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进行任何带有盈利性质的经营行为。

  2.7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集团短信登录帐户密码,并定期更换,以防止甲方帐户密码泄漏、被盗。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如发现甲方违法使用、违规外呼、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投诉较多等情况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语音专线接入服务,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2 甲方须以实名方式发送短信,在发送给用户的每条短、彩消息中,须提供并使用符合乙方规定格式的企业签名,企业签名须与甲方工商注册名称或注册品牌保持理解上的一致,不得使用虚假签名。在发送信息时由乙方网关系统在甲方短信内容中自动添加甲方的企业签名,格式统一为[企业签名],签名内容需占用信息正文内容字节数。

  3.3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固定电话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在乙方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布。

  3.4 甲方有权就使用移动400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乙方应给予解答。

  3.5 乙方对甲方的移动400业务计费周期为月,甲方第一个月的月租费收取根据移动400业务开通的时间,在当月帐期内收取。

  第四条:缴费方式

  4.1 甲方付款方式为(□现金、□集团统一付费、□银行托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为银行托收方式,甲方授权其开户银行按照乙方提供的话费帐单将话费直接从甲方帐户内扣除。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银行托收户须保证在托收日其帐户有多于其应缴话费的资金供乙方划帐。甲方欠费的,每逾期1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欠费时间达1个月,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提供服务,如欠费时间达三个月,则视为甲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并且乙方有权追回甲方已发生而未付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发票信息

  5.1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__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5.1.1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

  5.1.2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5.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5.2.1 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2.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已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 发票开具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5.4 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5.5 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6 甲方使用移动400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和出售移动400业务使用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6.2 由于甲方自己的原因造成他人非法利用甲方移动400业务,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但甲方应对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3 甲方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凡因甲方提供客户资料不详或不准确造成甲方无法收到乙方发出的话费帐单或其它业务通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4 甲方欲终止本协议时,需缴纳其在帐期内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确认甲方已付清所有应付乙方的话费时,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协议期限

  7.1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7.2 如合作期限的执行及续约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7.3 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的条款并另行签订协议。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预付费客户自动按月顺延合同有效期,后付费客户自动按缴费周期顺延合同有效期。为确保用户的利益不受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问题。

  7.4 若出现下述违约事件并持续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在提前【 】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前提下取消和终止本协议:

  7.4.1 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或根据破产法或任何其他资不抵债的法律,提起自愿或非自愿的破产程序,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进行公司重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

  7.4.2 任何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

  7.4.3 在收到守约方违约通知后,违约方未能在【 】内进行补救(并且违约方有能力进行补救)。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8.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8.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 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 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 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8.5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9.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9.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9.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9.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9.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9.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9.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 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将该争议提交至乙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乙方当地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0.6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11.1 其他事宜

  甲方使用语音专线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11.2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终止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的终止期限。

  11.3 通知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1.3.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11.3.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11.3.3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11.4 如遇甲乙双方有一方需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更名后的新企业或新法人应继续承认本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合法地位。

  11.5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

  甲方:【 】(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编码:_______ 受理表编号:

  移动400业务受理单

  业务类别□申请业务 □取消业务 □功能变更 □变更结算方式

  □停机保号 □复机 □其它

  客户信息

  客户名称 所属行业

  客户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传真

  业务信息

  申请号码 号码用途

  业务功能

  (需要请划√,带下划线为收费项目)□遇忙/无应答转移(仅限目的号码为中国移动号码)

  □按时间选择目的地号码 □根据主叫位置选择目的地号码

  □密码接入 □呼叫该4001号码次数限制

  □呼叫分配 □呼叫阻截

  □短信功能

  备注:您可通过“移动400 自服务网站”自行设置上述业务功能参数

  终端类型□单机 □模拟中继线 □数字中继线

  □小交换机 □手机 □小灵通

  目的地号码及开通要求号码1: 号码2;

  号码3; 其他

  账务信息

  缴费方式□现金支票

  □统一付费

  □银行托收 账号名称: 单位

  财务章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计收费项目开户费

  语音套餐 套餐短信套餐 套餐

  功能使用费种类 每月费用

  附注

  业务使用

  期限规定1本业务受理单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业务受理单的履行期限为一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没有异议,则履行期限自动延长,直至一方提出异议。

  受理信息

  (业务受理部门填写)客户所选号码

  号码预占流水号

  客户经理/受理员

  受理厅

  同意以上内容,现予以确认受理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

  我单位对于所申请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的移动400业务接入服务,为确保向客户提供健康的信息服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向中国移动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移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利用在中国移动接入的业务网站/平台,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4、宣扬邪教、迷信、宗教极端思想的;

  5、散布谣言、涉暴恐音视频,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传授暴恐犯罪技能等教唆犯罪的;

  7、攻击党和政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投诉较多等情况的。

  三、我单位承诺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不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号码;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

  四、我单位保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五、我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与中国移动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不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关停业务,直至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协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追究我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等。

  六、此承诺书经我单位签署盖章后生效,并由中国移动负责保管。

  特此承诺。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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