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促进我市人口、社会、经济繁荣协调发展,市财政局每年在大统筹中安排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 对全市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的补助;
(二) 对县(市)、区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 (三) 全市计生指导站(服务站)建设费的补助; (四) 对县(市)、区级计生信息网络设备费的补助; (五) 计生宣传教育费; (六) 计生干部培训费; (七) 计生联络员补助费; (八) 年度计生工作重点项目费。 二、专项资金分配补助原则
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以各地总人口数为依据,突出年度重点工作项目,注重照顾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在专项资金分配安排上,市本级留用与补助县(市)、区原则上各占专项资金总额的50%。市本级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年度计生工作重点项目,其使用须按财政预[2002]57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
1、市计生委根据市财政安排的年度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总额,结
合本年度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方案,明确各地申报项目和申请资金限额,将申报方案发至县(市)、区计生局.
2、各县(市)、区须按市计生委申报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申请补助专项资金预算报告,并上报市计生委。
四、专项资金审批
市计生委对本级及各地上报的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申请补助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审定,由市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五、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1、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为每年一次性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方式。
2、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计生部门,计生部门应将经费一次性足额及时地拨付至相关项目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3、各级计生、财政部门要对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资金到位,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年终,各县(市)、区须将市补助的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告市计生委、市财政局。
5、市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在每年上半年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暂停核批下年度所在县(市)、区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2) 挪用专项经费的;
(3) 配套资金不到位及市级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全额拨至使用单位 的;
(4) 抵制检查、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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