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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模板

2021-10-24 来源:赴品旅游


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公司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招标采购工作依法合规,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以及国家、XXX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更改计划、运营成本中安排的物资设备(XXX集采专供物资除外)、局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的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分管副董事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局总工程师室、安全监察室、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运输处、货运处、机务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建设管理处、物资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处、监察处、信息技术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铁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公司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第四条 局建设管理处归口管理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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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局综合招标办(甲供物资采供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招标采购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可靠、价格从优。

第六条 经授权的采购工作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局综合招标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超越授权进行采购。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

1.负责领导、协调、指导、监管招标采购工作; 2.负责制定招标采购的相关文件、办法; 3.审批招标计划、招标采购方案; 4.审核招标采购结果;

5.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建设管理处 (一)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协调与XXX、省、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3.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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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计划或招标采购方案;

4.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进入XX工程XX交易中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5.按照规定的权限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调解招标投标纠纷,审核招标结果;

6.指导招标管理人员、投标业务人员和交易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建并管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专家库;

8.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招投标过程形成的文档资料。

(二)局综合招标办

1.在领导小组和局建设管理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制度、办法,研究并不断完善各项采购管理措施和实施细则;

2.负责公司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业务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招标计划或招标采购方案、招标采购文件;根据批准的招标计划或方案,发售招标采购文件,组织现场踏勘、答疑补遗、资格预审、开标、评标、评标报告报审等工作;

3.负责协调与招标活动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4.根据项目规模、质量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授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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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组织采购;

5.指导、监督被授权单位的采购工作,审批其采购方案,审核招标结果;

6.对招标人或计划执行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7.协调甲供物资设备的供应工作,对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的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参与对供方供应服务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8.监督甲控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核备甲控物资设备清单、招标计划、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报告;

9.配合XXX做好甲供、甲控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准入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

(三)XX工程XX交易中心

1.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协调与XXXXX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关系; 3.收集、存储和发布铁路建设招投标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4.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建立、维护和管理XX工程XX交易中心网站,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信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公告平台;

5.协调XXXXX工程交易中心,按程序办理二级交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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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招标公告,同时在各相关媒体上发布;

6.为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包括为承发包双方进行招标投标、签订承发包合同等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7.按照XXX要求,定期向部有关部门上报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

8.为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9.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10.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招投标过程形成的文档资料。

第十条 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处 1.为招标采购关键环节提供法律服务;

2.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察处

1.对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市场调研评估进行监督; 2.参与招标计划、招标采购方案的审查; 3.对抽取专家评委工作进行监督; 4.对开、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5.负责招投标投诉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物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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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物资管理处管理范围内的物资招标申请送局综合招标办,并附物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

2.负责物资管理处管理范围内物资的合同签订、供应协调、信息反馈等工作;

3.负责物资管理处管理范围内物资合格供方的日常管理;

4.负责监督检查物资合同执行情况; 5.对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

对招标项目技术质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负责,侧重负责招标文件中“技术标”的审查。具体包括:组织制定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评定标准”、验收标准和方法;按规定组织招标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工作;组织项目验收等与技术相关的工作;负责对拟招标采购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XXX等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四条 XX材料供应段

1.组织制定材料供应段管理范围内的公司运营成本中安排的物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工作;

2.编制材料供应段管理范围内的物资招标申请,经局物资管理处审核后报综合招标办,并附物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

3.负责材料供应段管理范围内的物资合同签订、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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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检验验收、信息反馈等工作;

4.负责材料供应段管理范围内物资合格供方的日常管理;

5.负责监督检查材料供应段管理范围内的物资合同执行情况;

6.对材料供应段管理范围内的物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 物资用料单位

1.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公司运营成本中安排的物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工作;

2.编制自购范围内的物资招标申请,经局物资管理处审核后报综合招标办,并附物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

3.负责自购范围内的物资合同签订、供应协调、检验验收、信息反馈等工作;

4.负责自购范围内物资合格供方的日常管理; 5.负责监督检查用料单位自购范围内的物资合同执行情况;

6.对自购范围内的物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更改、大修计划执行单位

(一)按照公司更改、大修计划中的安排,及时完成物资设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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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或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完成技术经济论证、项目选型(主要指设备)、市场调研评估工作,向局综合招标办提报经业务主管部门、计统处(或财务处)审核后的招标申请并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

2.收集技术资料,编制“招标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一览表”(主要指设备),配合主管业务部门制定“技术质量评定标准”。

(二)配合公司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根据项目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要求推荐本单位评审专家,按规定签订并履行合同,配合项目验收等。

(三)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授权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局综合招标办的监督和指导。

(四)经授权招标的项目,其“技术质量评定标准”须报本单位第一管理者审批,招标采购方案须经局综合招标办审批,授权招标采购结果须经局综合招标办审核。

第十七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 1.按规定编制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并报部审批; 2.提报建管物资批次采购计划和技术规格书报局综合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3.参与审查编制建管物资设备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4.参与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并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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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甲控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核甲控物资设备清单,确认招标方案,审核招标文件,核备评标报告和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6.对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的组织供应、验收、保管、收发、使用、台帐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7.监督中标人按照物资设备买卖合同,按质、按量、按期交付中标的物资设备;

8.督促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中标人供应的甲控物资设备并做好验收记录;

9.严格履行招标采购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甲供建管物资的货款;督促工程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甲控物资设备的货款;

10.调配、管理本项目的建管物资; 11.组织本项目的建管物资索赔事宜; 12.参与对供方供应服务工作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 1.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合规地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2.完成或配合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完成物资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项目选型(主要指设备)和市场调研评估工作;

3.编制物资设备招标申请经审核后送局综合招标办,并附物资设备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

4.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供应协调、检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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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息反馈等工作;

5.负责合格供方的日常管理; 6.负责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7.对物资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三章 招标及投标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采购;

6.国家、XXX、公司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以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2.更改计划中安排的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3.运营成本中安排的物资设备,单项或同一供方单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次采购金额小,年度采购累计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且消耗稳定的。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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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并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了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招标项目技术复杂程度高或专业性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了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的。由于技术、工艺或专利保护等原因,采购物资只能从特定供方获得,并且不存在其它合理选择或替代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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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招标项目的后续维修、改造、零配件供应,以及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紧急需要的采购。在出现急需、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特殊情况时,其它采购方式在时间上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5.具有长期性合作特点的开发、研究、试验项目,需确立比较稳定合作关系的;

6.采用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经向三家以上供方发出邀请,仅有一家供方响应(或实质性响应)的;

7.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权限

1.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建管物资设备由局综合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

2.公司以及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更改计划中安排的高价互换配件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其他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局综合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其他项目由局综合招标办授权计划执行单位或合资铁路公司组织采购;

3.公司以及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运营成本中安排的物资设备,单项或同一供方单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单次采购金额小,年度采购累计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且消耗稳定的物资设备,由局综合招标办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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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招标程序 (一)甲供物资设备

1.按规定向部报批招标计划。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向部物资管理办报送项目施组安排、物资总清单(指设计单位根据定额统计的材料消耗量);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招标前,根据施组安排,按项目报送全部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经部招标办批准后分批次实施。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部批复招标计划后,根据施组安排,在每批次招标前40日内将批次采购计划、技术规格书等有关资料报局综合招标办。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每年报送项目建设滚动计划时,将当年建管物资采购供应的调整计划以及次年和第三年的建管物资年度采购建议计划报局综合招标办审核后报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备。

4.拟定并报批招标方案。局综合招标办根据招标人提报的部批招标计划、批次采购计划、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方法等资料,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召开招标预备会,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标的、规格品种、数量规模、计划投资额、采购方式、包件划分、开标时间、资质审查标准、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评审办法、评委组成比例等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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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讨论后,拟定招标方案报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管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5.局综合招标办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招标公告,报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6.办理二级交易市场入场交易手续。

7.按照招投标规定的程序,发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形成评标结果报告。

8.评标结果经公示、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及时退回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运营、更改和大修计划中安排的物资设备 1.提报招标申请。

(1)公司更改、大修计划中安排的物资设备,由计划执行单位编制招标申请(见附件1),经业务主管部门、计统处(或财务处)审核后,连同经审批的物资设备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于招标前40日内送局综合招标办;

(2)公司运营成本中安排的物资,由物资管理处、材料供应段和用料单位根据管理范围编制物资招标申请(见附件2),经物资管理处审核后,连同经审批的物资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于招标前40日内送局综合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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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的物资设备,由合资铁路公司编制招标申请(见附件3),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经审批的物资设备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于招标前40日内送局综合招标办。

2.召开预备会。局综合招标办根据招标人提报的招标申请及相关资料,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召开招标采购预备会,讨论确定招标计划有关事宜。

3.拟定并报批招标计划。局综合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预备会召开情况及相关资料,拟定招标计划报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管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包件划分、计划投资额、投标资格和业绩要求、资格审查方式、招标方式、评标定标方式、招标人信息、招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4.局综合招标办根据审批的招标计划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招标公告,报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5.办理二级交易市场入场交易手续。

6.按照招投标规定的程序,发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形成评标结果报告。

7.评标结果经公示、领导小组审核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及时退回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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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控物资设备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至施工招标前,根据项目施组安排,以正式文件将甲控物资设备清单(指设计单位根据定额统计的材料消耗量)纳入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工程承包单位根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和合同,编制全部甲控物资设备招标计划,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局综合招标办核备。

3.工程承包单位根据全部甲控物资设备招标计划,按经济批量和保证供应原则,制定甲控物资设备批次招标建议计划,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

4.办理二级交易市场入场交易手续。

5.工程承包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制定招标方案,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确认后,编制发售招标文件,并在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完成招标工作。

(四)授权项目

授权采购项目由授权采购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召开招标采购预备会,对物资设备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以及招标有关事宜进行讨论研究,形成采购方案(见附件4)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计统处审核后,连同经审批的物资设备前期技术经济论证和市场调研评估报告报局综合招标办审批后,组织办理招投标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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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评标结束后须将评标结果报综合招标办审核。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谈判邀请书)应载明:招标采购依据,招标人及招标组织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费用,投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

国家、XXX规定有示范文本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示范文本及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谈判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技术规范、质量要求、检验和验收标准、方法等。 4.主要合同条款。 5.廉政协议书。 6.评标办法。 7.附件。应包括: (1)投标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3)投标及履约保证格式; (4)投标报价格式; (5)其他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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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采购资金来源; 3.招标采购范围和内容; 4.招标采购人及招标采购机构; 5.投标人资格条件; 6.投标费用及交易费用;

7.招标采购文件的组成、修改、澄清和补遗;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组成等);

9.递标、开标规定及评标原则和办法; 10.投标有效期;

11.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文件应载明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未中标原因不作解释等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按规定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发售。由局综合招标办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授权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局综合招标办审核;甲控物资设备的招标项目由局综合招标办初审后报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招标文件审批表”见附件5。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文件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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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于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二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招标采购机构不再受理投标文件以及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撤回。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同时邀请监督人员及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作开标记录。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向所有投标人声明开标、评标的有关事项,确定唱标顺序,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启封,唱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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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凡局综合招标办负责或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以及授权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进入公司二级交易市场招标的项目,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从局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3.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署名出具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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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机构或计划执行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严格按照要求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国家、XXX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的,评标办法必须采用示范文本规定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且投标价最低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得分最高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领导小组审核(授权项目经局综合招标办审核)后,由招标人或计划执行单位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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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及时退回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计划执行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或计划执行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机构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或计划执行单位应将拟签订的合同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报公司办理合同联签审批手续后,方能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副本原件报局企管处、综合招标办备案。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四十八条 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物资设备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执行单位、物资用料单位、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要引导和促使中标人采用先进的建设施工技术、生产设备和工艺,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材料和产品生产制造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从源头上确保物资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实施采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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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甲供、甲控、自购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甲供物资组织供应过程的质量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对供方的原材料、生产管理、产品检验检测、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严格按照物资设备技术保管规程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现场管理,确保物资设备的质量及安全。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加强甲供物资到达施工现场后的质量检测工作,按照国家、XXX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和检测,必要时抽样送交经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十三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的物资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的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并如实在监理日志上进行记录。

第五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计划执行单位应加强对设备供应、验收、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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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设备质量合格、可靠、稳定、安全。

第五十五条 局物资管理处、XX材料供应段和用料单位应加强对物资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管理,实现物资招标采购与供应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在保证供应的同时有效降低物资库存,同时强化物资检验、收发、运输、保管等质量控制重点和关键环节,确保物资采购供应质量,杜绝质量不合格物资供应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计划执行单位和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应建立授权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使用情况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物资设备质量安全可靠。

第五十七条 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应严格履行质量监督和控制的各项规范和要求,加强对物资设备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十八条 对招标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物资设备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执行单位、物资用料单位、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综合招标办,同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综合招标办。

第六章 合格供应商管理

第五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采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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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XXX规定实行合格供方目录管理制度,对列入铁路甲供、甲控物资合格供方目录的,才能参与投标。

第六十条 局综合招标办根据经XXX批准并在XX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正式发布的合格供方目录,对公司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售后服务和物资设备质量等方面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按时交货、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售后服务是否满足要求等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及时收集掌握,并统计、分析、整理后报局综合招标办和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XX〕91号)以及公司相关文件实施相应处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计划执行单位、物资用料单位以及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应定期就物资设备的产品质量、价格、供货期、售后服务等方面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违反公司招投标采购工作及物资设备管理的规定,扰乱正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秩序的供应商,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停止采购其产品。

第六十三条 凡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需要通过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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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CC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铁路CRCC认证、制造特许证、铁路上道许可、机车重要件定点验收审批表、车辆重要件验收目录、检验检测或验收等要求的,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及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六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廉政建设工作贯穿到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

第六十五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严格程序,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和接受贿赂。对违法违规的专家评委从专家库中除名,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不能再参加任何招标活动。

第六十六条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列席招标会议。

第六十七条 招标计划以及招标采购方案的拟定、专家抽取、开标及评标过程等招投标工作必须有监察人员到场并进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文件中必须有廉政协议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时,要与中标人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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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乱纪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局建设管理处会同监察处进行调查,报领导小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监督监察和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局监察处对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招标过程、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监察。

第七十一条 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进入XX工程XX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调解招标投标纠纷,处理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

第七十二条 局综合招标办对授权单位的招标工作、甲供物资设备的供应工作、甲控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七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2.招标采购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4.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XXX或公司规定的标准;

5.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七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参加招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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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工作,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和评标报告,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台帐,询问有关人员,到供应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等。

第七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十六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可能给公司、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终止招标活动。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组织单位、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招标或不招标的;

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3.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4.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5.招标、投标及开、评标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6.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影响招标活动公平竞争的; 8.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或未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的; 9.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 10.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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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暂停投标;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与招标机构、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2.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或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向招标人、招标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以及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 2.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

3.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的; 4.评标标准和办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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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6.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7.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8.当次招标被领导小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宣布无效的。除上述情况外,招标机构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十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XX铁公司招标服务费、资料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办〔20XX〕39号)精神,合理收取招标服务费和资料费。

第八十二条 物资设备招标工作中按规定收取的招标服务费和资料费,由局综合招标办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XX铁公司综合招标管理办法(暂行)》(XX总〔20XX〕70号)自本办法公布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八十四条 《关于印发〈XX铁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XX物〔20XX〕233号)、《关于印发〈XX铁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甲控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XX物〔20XX〕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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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铁公司物资设备采购补充规定〉的通知》(XX物〔20XX〕118号)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更改、大修计划中安排的物资设备招标申请2.运营成本中安排的物资招标申请3.合资铁路公司物资设备招标申请4.授权项目采购方案5.招标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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