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兴蓉投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0年11月) 2010-11-09

2023-05-24 来源:赴品旅游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10年11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照其它可类比的上市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方案;

(二)薪酬方案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工作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纪要并送各委员签字,会议纪要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