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规程规定,结合矿井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与矿井生产、设计、施工等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治水相关规程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防治水相关规程”包括:生产地质报告、水文类型划分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等各类地质报告;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等;地质“三书”、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探放水设计、防治水设计、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防治水相关内容)等;防治水相关的原始记录、台账、报告和图纸等。
第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5年修编1次。生产地质报告应当委托资质单位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B编写提纲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业务部室初审,修改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四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委托资质单位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A编写提纲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业务部室初审,修改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五条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应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进行并提出普查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业务部室初审,修改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六条 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应结合矿井生产衔接规划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业务部室初审,修改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七条 煤矿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应结合矿井当年生产衔接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八条 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煤矿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初审,修改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九条 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128号)文件要求,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系统收集整理煤矿历年来形成的地质报告、水文报告、水患普查报告和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地质资料。按照分区管理标准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论证报告后,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核后报主体企业审批。
第十条 盘区地质说明书按规定由地质技术员编制完后,由地质测量部(下同)主任工程师和部长审查签字,送交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然后上报集团公司经审批后交矿设计部门使用。
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地质技术员编制提出后,由主任工程师和部长审查签字,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综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回采前地质技术员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十二条 掘进地质说明书由地质技术员编制提出后,由主任工程师和部长审查,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交生产部门使用。掘进前地质技术员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井下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先由水文、钻探技术员编写,经主任工程师、部长审查签字,再经有关部门会审签字盖章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探放水、物探及化探资料应由技术员提出,经分管领导和部长审批后交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探煤厚资料报表应由钻探技术员编制,经探放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送有关单位和领导。
第十六条 储量报表和图纸应由储量技术员编制,测绘组长审核,经主任工程师、部长、总工程师(年度的矿长签字)审查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 两井贯通等重要贯通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写技术设
计,经主任工程师、部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矿公章后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执行。贯通后,编写技术总结,报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 三千米以上贯通工程技术设计,由测量技术员编制后,经组长、主任工程师、部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对口部门签字批准后执行,贯通后编写技术总结。三千米以下贯通工程技术设计,由测量技术员编制后,经主任工程师、部长审查,报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执行,贯通后编写技术总结。
第十九条 保安煤柱设计书,由测量技术员编制,经主任工程师、部长、总工程师审核后,在开采前报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为生产提供的其它地质及水文资料,各专业技术员编制后,必须经主任工程师和部长审查签字后送交生产单位或有关领导和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上报的地测防治水等各类专业图纸,由相应技术员编制,主任工程师、部长审查签字,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专业报表、报告等文字资料,由相应技术员编制,经主任工程师及部长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三条 各类标准化台账,由相应技术员登记,专业组长或主任工程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图纸、资料销毁前,要经主任工程师审查,部长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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