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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

2020-11-03 来源:赴品旅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

作 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

I S B N: 7800789322

页 数: 600

开 本: 大32开

封面形式: 简装本

出 版 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5-1

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做好

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更好地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促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我们特编辑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一书。本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审定。本书收录了安全生产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90种,是各级行政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必备的学习参考用书。

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

第二部 分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9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9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2月18日)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3日)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7月4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7月4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1月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1月6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6月20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2002年4月26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6日)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11月1日)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8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134年12月14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8月25日)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11月19日)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6月24日)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2月2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六项职责是: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八项权力和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四种义务:

八项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作业标注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四种义务:

1、遵章守规和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是法定要求义务;

2、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教育义务;

4、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于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作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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