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形式
1、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副组长及成员参加,对全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
2、由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全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月检查一次。
3、各区队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区队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区队现场检查:生产区队的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对照标准,对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下达书面整改单,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对逾期不能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否则,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考核措施
1、为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将职业卫生纳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六好区队的评选考核范畴,职业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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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凡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的,一次处罚50元,对查出的问题被检查单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3、对接触粉尘和噪声的职工,矿配备防尘口罩和防噪声耳塞,检查发现不佩戴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3000元。造成职工患职业病或严重职业中毒的,对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裕隆富祥煤矿 20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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