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并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用、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作待遇等提供依据,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为我院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系、处级人员的考核,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按乌海市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技术水平、业务和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知识更新及业务技术提高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本规定的原则指导下,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职工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原则上按各级各类人员分别确定优秀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一般掌握在各系部、处室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教职工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意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在本规定的原则指导下,由各系部、处室负责考核工作,一般每年年末进行,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述职。
(二)民主评议。
(三)各系部、处室考核组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听取本人意见。
(五)各系部、处室考核组对被考核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如被考核人有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向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政领导牵头,院纪委、监察审计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教职工考核的宏观领导及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成立教职工考核组,由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牵头,考核组成员必须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负责、具有较高政策与业务水平且为群众信任者。其组成人员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产生,并报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系部、处室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对本系部、处室教职工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三)听取、审核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确定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结果。
第五章 有关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本年度教职工考核:
(一)自费出国留学、进修及探亲人员期满未归者;
(二)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及借调人员期满未归者;
(三)擅自离岗外出或停薪留职期满未归者;
(四)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
(五)本年度内受劳动教养以上刑事处理者。
第十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事人本年度参加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学校规定的脱岗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参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情况,参加教职工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见习期人员参加教职工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本年度内7—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参加教职工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按照有关政策分别与各类人员的使用、培养、职务的聘用、晋升、工资的晋升、岗位津贴的发放以及奖惩等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自治区及乌海市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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