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涂装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
工业涂装工序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溶剂擦洗、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胶)、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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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范围见附录A。 3.3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4
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5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6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2020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4.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
行业名称 污染物项目 NMHC 汽车整车制造(C361)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
3
排放限值 40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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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续)
单位:mg/m
行业名称 家具制造业(C21)、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不含C36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仪器仪表制造业(C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苯 1 污染物项目 NMHC 排放限值 50 3
4.2.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配置的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2.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2.4 进入VOCs燃烧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的,排气筒中实测VOCs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VOCs基准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ρ基=
式中:
21−O基×ρ实21−O实…………………………… (1)
; ρ基——VOCs基准排放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ρ实——实测VOCs排放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单位为百分比(%)。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单位为百分比(%)
吸附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2.5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4.2.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4.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NMHC a 3
排放限值 6 20 限值含义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a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在涂装工序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待国家便携式检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3.2 企业应设置高效废气收集系统,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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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4.3.3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WS/T 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4.3.4 企业应按照HJ 944要求做好VOCs治理工作相关记录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4.3.5 其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1086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VOCs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企业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VOCs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VOCs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5.2.2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3 厂区内NMHC任何1 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 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2.4 VOCs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5.2.5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 VOCs分析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苯 1 甲苯 二甲苯 2 非甲烷总烃 (NMHC)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标准编号 HJ 583 HJ 584 HJ 734 HJ 38 HJ 604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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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对于企业VOCs的排放,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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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范围
按GB/T 4754—2017进行分类,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范围见表A.1。
表A.1 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范围
行业代码 C21 行业名称 家具制造业 介绍 2110木质家具制造;2120竹、藤家具制造;2130金属家具制造;2140塑料家具制造;2190其他家具制造。 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2金属工具制造;33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C33 金属制品业 33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7搪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9锻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1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4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6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7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8通用零部件制造;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51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2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3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印刷、制药、日化及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5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6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9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C36 C361 汽车制造业 (不含汽车整车制造) 汽车整车制造 3620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30改装汽车制造;3640低速汽车制造;3650电车制造;3660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11汽柴油车整车制造;3612新能源车整车制造。 371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20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5摩托车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70助动车制造;3780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9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81电机制造;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6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389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1计算机制造;392通信设备制造;39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40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5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6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7电子器件制造;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90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401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2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3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40光学仪器制造;4050衡器制造;4090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4310金属制品修理;4320通用设备修理;4330专用设备修理;43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50电气设备修理;4360仪器仪表修理;4390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C39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C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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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范围(续)
行业代码 O8111 行业名称 汽车修理与维护 介绍 汽车修理与维护过程中的涂装、烘干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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