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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2022-02-25 来源:赴品旅游


XX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我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分支机构所有与数据标准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执行、变更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我行各种重要数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全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实施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我行跨业务部门或跨系统多处使用的数据。

第五条 数据标准按照数据加工程度划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分析类数据标准两大类型,本办法主要针对基础类数据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可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资产、财务、地址、组织、渠道、营销十个数据主题。

第七条 数据标准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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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业务规范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的业务规则等;

(二) 技术规范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八条 XX银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业务为导向。基于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 全面性及完整性。数据标准立足于我行整体业务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三) 前瞻性及科学性。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我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 遵循外部标准。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金融行业标准、监管报送要求的顺序进行采纳。

第九条 我行数据标准信息项及代码的选择遵循以下准入原则:

(一) 已有的内外部成文规范纳入数据标准,包括:行业、国家或国际组织正式发布的数据标准;监管部门管理指引、监管统计规范等已经明确提出要求的相关数据规范;行内已经发文进行明确的相关数据规范。

(二) 未有外部成文规范,但我行当前已经在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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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尤其是跨业务条线和系统使用的信息项和代码纳入数据标准。

(三) 针对未在现有信息系统中出现,但依据我行信息规划或者同业相关经验,在未来信息系统中会多处使用的数据和代码纳入数据标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数据标准管理组织分为数据管理协调层和数据管理执行层。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参见《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与组织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负责组织各领域业务专家及总分支机构数据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监督落实。其涉及数据标准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监督并评审数据管理执行组开展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执行、变更、复审等工作;

(二) 发布新版本数据标准。

第十二条 数据管理执行层设立数据管理执行组,负责全行数据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数据管理执行组的人员组成参见《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执行组中的数据标准管理岗(暂由数据质量管理岗兼任)总体协调与管理数据标准工作,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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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推动数据标准相关工作的开展,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负责制定数据标准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 (二) 负责制定和维护数据标准定义模板;

(三) 负责收集数据标准的新增及变更需求并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数据标准制定、变更、评审;

(四) 牵头制定数据的业务标准并审核技术标准; (五) 负责组织开展数据标准评审、执行及复审工作; (六) 负责维护数据标准;

(七) 审核IT项目组在系统建设中的数据标准落地范围与落地方案等;

(八) 监督各部门对数据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 定期向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项归口管理部门是数据标准的业务标准的权威认定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信息项业务标准和标准代码的解释和指导。

第十四条 总行各部门是数据标准需求提出方与执行者,负责提出数据标准制定及变更的需求。其涉及数据标准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参与数据标准的制定;

(二) 参与数据标准的变更与评审工作; (三) 负责落实并执行相关数据标准; (四) 向数据标准的系统落地方案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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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数据标准的需求提出方与执行者。其涉及数据标准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根据日常运营统计及监管报送的需要通过总行分管条线业务部门向数据管理执行组提出数据标准需求;

(二) 在数据获取阶段按数据标准的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IT项目组是数据标准落地的主要执行者,也是需求的提出方。其涉及数据标准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制定数据标准在本项目的系统落地范围与落地方案;

(二) 参照数据标准进行相关数据字典和数据模型设计; (三) 在系统设计与开发过程中按照数据标准落地方案实施;

(四) 根据需要,在IT系统建设或改造的需求分析、设计过程中,提出数据标准的新增或变更需求。

第三章 数据标准的制定

第十七条 数据标准制定,是指按照数据标准需求,定义各类数据的业务标准(包括信息项分类、信息项中文名称、信息项英文名称、业务定义等)、技术标准(包括标准类型、长度、精度等)、以及标准代码(包括代码编号、代码取值、代码含义、代码规则、代码说明等)。

第十八条 总行各部门均可根据业务运行管理及监管要求的需要,提出数据标准制定的需求,填写《数据标准需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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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附件一),经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提交数据管理执行组。各分支机构如提出数据标准的制定需求,经总行分管条线业务部门初审后,由总行分管条线业务部门提交至数据管理执行组。IT项目组在全行改造或新建IT系统的需求分析、系统设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数据标准的新增需求,填写《数据标准需求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至数据管理执行组。

第十九条 数据管理执行组负责汇总并分析全行数据标准新增需求,编制数据标准制定工作方案与模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业务/技术标准,并明确主题。

第二十条 数据管理执行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相关信息项/代码的业务标准,明确该信息项所属主题;组织开发中心,制定相关信息项/代码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数据管理执行组对制定的业务/技术标准进行初审,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数据标准审议稿,用于数据标准评审。

第四章 数据标准的评审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数据标准评审,是指在数据标准管理过程中开展的审议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数据标准发布,是指按不同主题,向全行发布最新的数据标准版本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数据标准评审工作依据数据标准制定原则进行,评审参考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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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数据标准是否满足业务需求,分类标准、信息项和代码等内容必须满足各标准相关方的迫切需求;

(二) 数据标准是否具有业务前瞻性,分类标准、信息项的设置和代码的编排等内容必须考虑未来我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的标准需求;

(三) 数据标准是否明确无歧义,标准信息项和代码的定义必须反映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在我行范围内有一致的理解;

(四) 数据标准是否具有权威性,标准的定义必须充分参考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将遵循的外部标准出处、内容进行明确的标注和解释。

(五) 数据标准是否具有可落地性,数据标准在定义时必须考虑技术层面的实现难度,在各相关系统可以落地。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执行组根据总行业务部门或IT项目组提出的相关数据标准需求,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召开数据标准评审会议,评审数据标准的制定成果,协调解决数据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数据管理执行组应将数据标准评审会议的会议纪要提交相关与会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具体评审方式可酌情多样化,如对新增需求内容较少或未能采取会议评审形式的数据标准,也可采取会签形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增主题的数据标准,须提请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已发布主题数据标准的新增内容,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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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组可根据业务影响范围、重要性等因素酌情提请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数据管理执行组组织参与评审部门填写《数据标准发布审批表》(附件二),形成最终的审议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数据标准评审通过后,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在全行范围内发布。

第五章 数据标准的执行

第三十条 数据标准执行,是指已发布的数据标准在具体业务操作及IT系统中的实施和运用,以及对落地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全行各单位是数据标准的使用者和执行者,应依照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配合数据管理执行组开展数据标准的落地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业务需求编写、业务信息采集表和统计分析报表的设计中要遵照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在进行数据采集、维护、应用、归档等操作时,应遵循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IT项目组在进行新建或改造IT系统时,均应遵循已发布的数据标准制定落地方案,经数据管理执行组、信息项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依此开展系统的设计与实施工作。

(一) 对于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IT系统,其数据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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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程度及我行数据标准的采纳程度应纳入招标采购评价标准中,作为招标采购的评标依据。

(二) 对于IT系统(包括自主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委托开发类)的建设, IT项目组应按照落地方案建立该IT系统数据项与已发布数据标准(包括已有代码)之间的映射关系,按此映射关系进行详细需求分析与数据模型设计并开发。

(三) 如数据标准落地实施涉及系统改造及历史数据处理等工作,数据管理执行组、系统业务牵头部门及相关信息项的归口管理部门需共同商议系统改造和数据标准落地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制定历史数据处理方案。

(四) 数据管理执行组组织评审项目设计阶段数据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于不满足数据标准落地方案要求的,数据管理执行组有权要求IT项目组进行整改,直到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开发阶段。

(五) 对于自主开发类系统,IT项目组按照落地方案及已发布的数据标准开展实施,进行规范编码;对于外购成熟系统,IT项目组应分析系统和外围系统交互的数据,在系统接口上进行标准落地,保证与此系统交互的数据遵循数据标准。

(六) 在系统验收阶段,数据管理执行组按照数据标准进行严格检测,出具数据标准符合性审核报告并报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验收投产。

第六章 数据标准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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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数据标准变更,是指由于业务运行与发展需要,或外部监管要求,或引用的国家标准等外部标准的变化,对已发布的数据标准进行变更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数据标准变更的范围包括数据标准分类的修改,数据标准信息项业务定义与技术定义的修改,标准代码的修改,以及数据标准的废止。

第三十七条 数据标准的变更既要反映数据标准业务含义和业务规则的变化,又要保持数据标准的相对稳定,减少由于数据标准的频繁变动对业务应用和IT系统建设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均可提出数据标准变更需求。总行各部门填写《数据标准需求申请表》(附件一)后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数据管理执行组。各分支机构如提出数据标准的制定需求,需由总行分管条线业务部门初审后,由总行分管条线业务部门提交至数据管理执行组。

第三十九条 数据管理执行组、总行信息项归口管理部门及总行相关部门共同对变更事项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 数据标准变更事项经总行各业务部门确认同意后,数据管理执行组组织参与评审部门填写《数据标准发布审批表》(附件二),形成最终的审议审批意见。由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发布变更。

第七章 数据标准的复审

第四十一条 数据标准复审,根据业务发展及IT系统建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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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对数据标准适用性进行复审的工作。原则上复审周期为一年。

第四十二条 针对已发布的数据标准在系统与业务管理中的执行情况,数据管理执行组应每年组织开展标准复审工作,通过征求总行相关部门意见,了解数据标准的适用性,对不适用的数据标准及时进行废止或修订。

第四十三条 对于复审结果为废止的数据标准,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应在全行发布数据标准废止通知。

第四十四条 对于复审结果为修订的数据标准,应根据修订的范围开展后续工作。如果数据标准修订范围较小,参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完成变更工作;如果数据标准修订范围较大,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规定完成重新制定、评审与发布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数据标准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总行相关部门对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查和检查。

第九章 依据文件

第四十六条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如果数据标准管理工作中出现争议或分歧,由数据管理执行组协调解决。对无法解决的重大争议或分歧,由数据管理执行组报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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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息科技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数据标准需求申请表 附件二:数据标准发布审批表

附件三:数据标准制定、评审与发布流程 附件四:数据标准执行流程 附件五:数据标准变更流程 附件六:数据标准复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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