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产权纠纷主要有:
1、房屋产权交易存在限制,如房屋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房屋正在出租,此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是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屋。
3、房屋没有房产证,这类房屋产权不明晰,购买后将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本律师在此提醒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子具有较大风险,建议不要购买。这类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晰,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一、二手房哪些不能交易
以下二手房不能进行交易:
第一、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第二、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第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第四、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第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第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第七、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八、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九、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第十、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第十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开发商一房两卖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所以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来确认两个买受人的优先权。另外,开发商需要对没有获得优先权的买受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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