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一、分公司的股东是总公司吗
不是,分支机构是指总公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虽然分公司有“公司”这个词,但它不是一个真正的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总行是分公司的股东。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及公司分支机构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三、分公司可以独立经营吗?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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