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一、药物临床试验的准备条件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进行临床试验前,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二、临床试验的规范内容
为了促进各国临床试验规范化的发展,1996年在日本召开的ICH会议制订出了第一个ICH文件,这个文件不仅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法规结合在一起,也将北欧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规范包含在内。ICH文件是全球性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在规范化法规的指导下,临床试验既保护了受试者的安全,又科学地证明了新药的有效性。
199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出台,于199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又于2003年9月1日重新颁布并改名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制定,也参照了WHO(世界卫生组织)和ICH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其中各项要求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这一规范的颁布,必将促进我国药品临床试验尽快达到国际水平,推动我国的新药尽快走向世界。
程序规范:
1、新药临床研究必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CFDA)审查批准。
2、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
3、必须由有资格的医学专家主持该项临床试验。
4、必须经独立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确认该项研究符合伦理原则,并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及确保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5、所有患者参加新药临床研究前,都有充分的知情权,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6、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通常选择经常规标准治疗无效的患者。
7、进行临床研究的新药应免费提供给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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