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1、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2、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二、性质不同
1、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2、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三、适用原则不同;
1、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2、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四、产生原因不同
1、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
2、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具有意定性。
五、有偿性不同
1、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相邻人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是必须的,因而是无偿的;
2、只有在相邻人利用相邻他人的不动产而造成损失时,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3、地役权以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综上问题所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性质不同,适用原则不同,产生原因不同,有偿性不同。建议有需要的话自行了解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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