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什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从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因此,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非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人员的竞业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竞业的范围上区分。如果行为人的竞业与其职务无关,未利用职务便利,竞业的范围与行为人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不属于同类的则不构成犯罪;第三,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区分。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第四,从非法获利的数额上区分。行为人只有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时,才构成犯罪。如果非法获利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后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主观要件不同。本罪一般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后罪是为自己的亲友谋取非法利益;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后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第四,定罪情节不同。本罪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为定罪标准,后罪以危害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定罪标准。
2、本罪与商业受贿罪的区别。第一,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后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职责的廉洁性和不可被收买性;第二,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后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三,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后罪的主体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后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不具有非法竞业行为;第四,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同。本罪以数额巨大为定罪情节,后罪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情节,以数额巨大为加重情节。
(三)犯罪形态问题。本罪为结果犯,如未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的则不构成犯罪,故不存在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四)一罪与数罪。实施本罪同时实施为亲友非法谋利罪的则构成数罪,并应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获取、披露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在非法经营中运用的,如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则与本罪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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