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扣除项目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税费。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按
(1)
(2)项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财务费用按
(1)
(2)项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⑤按
(1)
(2)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增值额每次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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