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关于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显示,基数说明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一、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下限为3082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5.58元,个人246.56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4392.42元,个人1849.44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9%,雇工8%;
二、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62.4元,个人95.48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311.8元,个人465.36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0%,雇工2%+3元;
三、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082元;
2、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4.944元,个人46.236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0.2%;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8%,雇工0.2%。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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