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新犯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二)新犯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三)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最高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期和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期相加,得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决定执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决定执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一、假释考验期是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假释考验期由什么部门执行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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