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定地役权是指当事人之间虽未的约定,但因某客观事实的出现而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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