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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2021-11-02 来源:赴品旅游

法院的执行案件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等三种方式执行完毕,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应载明的内容: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完毕的内容。结案通知书主文表述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是法院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因此,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司法审判不同于道德评价或一般的社会评论,法官要用专业知识在司法判决中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司法审判是各种纷争的最终解决方式,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要求法官对于各种纷争,不论其为宏观或微观,亦不论其为抽象或具体,都要运用法言法语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如此,才能将社会性、经济性甚至是政治性纷争在司法判决中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成为法律问题最终通过司法来裁断。法律职业者通常认为,法官会应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会将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术语或概念进行表达,是法官从事其职业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术语者则不配为法官。当然,司法判决中法言法语的应用以社会普通公众的理解认知为限度,超越此限则是司法判决领域法律性极端化的表现,反而会对司法判决的公信度产生消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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