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司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作出签与不签的选择虽然公司与员工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公司补充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有权做出选择。 2、员工同意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已经超过了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规定,申请双倍薪酬补偿。在这段时间内,公司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到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这段时间内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但是这个两倍的工资最高只能要求支付到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年,也就是最高只能要求支付十一个月。如果书面合同未签署超过一年,公司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不同意签订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员工不同意签订合同,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时,您必须遵循以下标准: (1)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如果员工工作超过六个月且不满一年,则按一年标准计算(3)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4)如果员工的月薪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月薪,经济补偿金额应为平均月薪的三倍。此外,经济补偿的期限不超过十二年。最后,在生活中,当一些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员工不清楚自己的权利,甚至直接忽略补偿赔偿,这对公司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对员工来说是损失。因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谨慎,并且应当了解必须的劳动合同相关法规,当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并积极提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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