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名称权的产生不是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而是企业成立之日。因为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情况下,企业名称虽然已经获得登记,但企业尚未成立。所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都具有时间性,即知识产权具有保护期的限制。但是,对于企业名称权,由于其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因此,企业厂名名称权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随着企业名称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企业名称的消亡而消亡。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依法获得新的名称权。
一、名称权是什么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也称为字号,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特定化的标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对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律严禁以冒用、玷污等手段侵犯他人名称权,对于干涉、假冒、盗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消除侵害,如因此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可依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也可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二、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一)从主体看,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可以享有名称权。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类似于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的公民所使用的别名或代号,而个人合伙的字号则类似于从事共同经营的两个以上的公民所共同使用的一个别名。
(二)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这是它与公民姓名权的显著区别,也是人身权不可转让原则的一个例外。
(三)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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