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早恋不犯法。
如若发生关系的话可能涉嫌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认定为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女孩未满14周岁,男方已满14周岁,男方可构成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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