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行为的契约性及其对其他股东的责任。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经营风险转嫁给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应完全赔偿受害股东的全部损失。《公司法》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但应推广适用于其他违约行为。这是重要的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股东出资行为是一种以协议或公司章程为纽带的契约行为。出资瑕疵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一种以建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契约关系。股东出资行为的契约性表现为设立人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或公司章程。当股东违反他们订立的协议或章程时,就会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个别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必然会使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得不到实现,即使股东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法人人格的丧失,一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风险必然会潜在的转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他们必然要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股东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只要其出资存在瑕疵,都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形式不论公司是否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就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该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即受害股东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出资瑕疵股东赔偿。《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已确立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其他股东的责任。但是第28条仅仅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违约形态时,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该规定可以推广适用,如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违约行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行为,其同样也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这点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结语
股东出资行为是一种以协议或公司章程为纽带的契约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股东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只要其出资存在瑕疵,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即受害股东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出资瑕疵股东赔偿。《公司法》已确立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其他股东的责任,我们认为该规定可以推广适用于其他违约行为,如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行为。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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