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从事以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须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1、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2、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3、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4、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
游乐场的经营;
5、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
经营;
6、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7、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8、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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