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动产担保特权的司法解释
动产担保权是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各国法律对动产担保权成立形式,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一般都要求非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以书面形式表示。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则依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而有不同要求,一般是有形动产作担保需书面形式的协议,无形动产则一般无需书面协议。
动产担保物权的认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来进行确定,在进行动产担保特权认定时,首先要对动产的相关类型和可担保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另外还需要对担保的情况进行明确,涉及到担保特权的,需要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关信息进行明确,并签订有关协议,避免发生违约现象。
二、动产担保的相关方式有哪些
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常见的存货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有仓储融资、信托收据融资和抵押单存货融资等三种。
仓储融资是借款人将存货存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库中,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和保管,借款人销售存货后,购货人直接将购货款支付到借款人账户,银行用购货款冲减贷款;信托收据融资是承认借款人代银行持有商品的一种证书,形象地说,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货物后,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上面规定银行与借款人是一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商品由借款人持有,货物销出后,借款人应当将货款及时转入银行贷款账户;抵押单存货融资是由第三方保证抵押品的存货存而定期签发给银行的文书。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一般是同银行签订一个总扩性的应收账款担保协议,企业以现存的和将来一定时期内的应收账款作担保设定质押,借款人可依据合同指示债务人向银行付款,借款人尽责回收账款。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并因此获得融资的借贷行为。在实践中,极少用知识产权权利本身进行担保,通过签署担保合同,将知识产权授权他人使用,把所产生的利益被纳入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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