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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通俗解释

2022-09-09 来源:赴品旅游

通俗地说,就是投资方和融资方所达成的一个赌约协议,常见的对赌协议就是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业绩对赌指对未来公司业绩的约定协议,上市对赌是对公司上市时间的约定协议。企业发展必然需要融资,融资方想获得融资,投资方想在不损失少损失的情况下最大获利,于是,对赌协议应运而生。投资方和融资方通过对投资目的的明确,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当投资目的实现时,双方可以继续合作;当投资目标无法达成时,融资方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向投资方支付一定补偿。
二、常见的对赌协议种类
对赌协议常见于金融行业与影视制作行业。常见的方式有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对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赌等等。在影视制作行业的投资过程中,因为影视创作本身的不确定性,投资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经常出现对赌协议,常见就是票房对赌、收视率对赌、业绩对赌等等。
三、对赌协议的效力
签署对赌协议双方的主体不同,对赌协议的效力也不同。对赌协议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认定其效力的主要的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意思自治,法院是承认对赌协议的效力的,一般而言,存在一下三种情况: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若违反《公司法》第35条、第142条规定情形的,对赌协议无效;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就关于目标公司对对赌条款的补充赔偿义务的约定,在不违反《公司法》第35条、第166条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将根据目标公司届时的利润来判定。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目标公司用于现金补偿的资金仅限于其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以后剩余的税后利润。所以,如果届时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对赌协议本身的效力通常会予以认可,但对于投资方基于该对赌协议要求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则有权驳回或部分驳回,待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由投资方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基本认定有效。
简单来说,就是与公司的对赌无效,与公司股东的对赌有效。
四、总结
对赌协议并不是对资本投资的绝对保障。在对协议条款的设计、履行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谨慎处理。对于创业者,最大的风险就是失去创业公司的控制权,甚至造成创业公司破产而负债。对于投资人,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资损失,没有得到任何收益,甚至连本金也不能收回,白白搭进去了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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