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纠纷要去哪个部门处理?
征地拆迁纠纷可以去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处理拆迁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1、达不成协议应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3、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4、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拆迁纠纷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吗?
可以,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做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事实上,各地人民政府只要已经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在拆迁之前会明确告知被拆迁户征地拆迁纠纷要去哪个部门处理,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遭遇违法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向相关部门投诉之前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情节严重的,被拆迁人是可以直接报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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