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1、市工伤事故快报表;(附件1)
2、洛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共3页);(附件2)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表(工商注册信息表需工商部门盖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区属单位由区社保中心出具参保证明;
6、、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或生效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及送达回证;
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时,应当提示工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解决;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医疗机构出具的与伤情有关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首诊医院的住院(门诊)病历或住院记录复印件;
9、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需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伤事故申报公示情况(制式表格,附件3)报告;
10、2人以上有效的证人证言(制式表格,附件4)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受伤职工事故发生日上班证据(如考勤表、打卡记录、排班表等);
12、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上述第
1、
2、
3、
4、
5、
6、
7、
8、
9、
10、11项材料;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上述第
2、
3、
4、
6、
7、
8、
10、11项材料。
事故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需提交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能直接证明因公外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项目合同、交通票据、派车单等);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属于申报工伤认定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还要提交受伤职工的住址证明和上下班路线图;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部队《军人审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5、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6、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提交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
110、120报警记录等)、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等;
7、对于一次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以上的生产性事故应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监结论(或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8、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洛阳市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主要包括事故发生详细地点、时间,当时所从事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正式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将拟定结果在事故发生地、死亡职工工作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满单位应据实填写《拟定工亡职工公示情况反馈表》(附件5),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10、其它特殊情况需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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