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借记卡)的一类账户储蓄卡;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或不能提供联名卡(借记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南充市商业银行等6家银行的其他借记卡,除前述银行外的借记卡暂不在支付范围内。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