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费。(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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