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改变罪名批捕,这是合法的,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包括立案侦查、逮捕决定、补充侦查、审查决定公诉、监督警察和法院活动、监督刑事判决执行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利更改批捕罪名,但这也意味着司法部门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立法约束,律师的存在可以提出质疑。在逮捕决定前,办案部门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会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是否可以改变罪名批捕?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我国支持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这种行为,甚至都没有对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的程序进行约束。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包括什么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利更改批捕罪名,因此,不得不说我国司法部门的办案权利缺乏强有力的立法约束,这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当中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只能说,当下基本上是有了律师的存在才避免一些司法机关侵权案件的发生,如果更改了罪名,律师对此有疑问的可当庭提出。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人,并且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危险性,此时相关的办案部门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人民检察院会对是否批准逮捕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决定批准逮捕。
结语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的行为是合法的,我国支持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且没有对其进行约束。人民检察院具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以确保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的准确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和侦查权,负责立案侦查、适用强制措施、决定补充侦查、审查决定公诉案件等职能。司法部门的办案权利缺乏立法约束,律师的存在能够避免司法机关侵权案件的发生,并且律师有权当庭对罪名更改提出疑问。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申请中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并决定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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