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本身和配件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并且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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