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受理转让申请
(1)、转让方自行或委托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向瓮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材料。
(2)、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受托经纪会员对所代理的转让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提交交易中心(市场管理科)。
(3)、交易中心对产权转让申请进行登记,资料齐全的,向转让方发出《国有资产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将所缺资料告知转让方。
2.信息披露(发布挂牌转让公告)
(1)交易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公告经交易中心领导签发后发布,挂牌公告期限不少于20天。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3.登记受让申请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自行或委托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应的材料
(2)委托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的,受托经纪会员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科窗口)。
(3)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和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查,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审查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审核确认意见。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国有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告知意向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第三方托管帐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4.成交签约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报价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则该意向受让方为本标的受让方,直接与转让方签订《国有资产交易合同》。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约定的产权交易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活动。
(3)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按照《瓮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细则》执行。
5.交易结算
(1)资产交易资金统一通过交易中心第三方托管账户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交付到交易中心第三方托管账户。
(3)受让方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6.出具交易凭证
(1)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2)交易双方凭《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和《国有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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