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产假规定158天产假。还有难产假,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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