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
兹有浙江省临安市肇村村民吴小法,于20__年2月26日医治无效去世,因病期间无法清楚语言表达,未留下任何遗嘱。
吴小法,赵建容家庭共有财产如下:
1、肇村吕家8号房产;
2、肇村砖瓦厂总资产百分之二十五股份;
3、临安雄业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总资产百分之二十五股份;
4、临安彩霞印花有限公司总资产三分之一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吴小法配偶赵建容对以上家庭共有财产有50%所有权。家庭共有财产的作为吴小法的.个人遗产按继承法规定,由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继承。吴小法配偶赵建容女儿吴颜、儿子吴彬都是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原则上三人继承份额相同,经协商决定:女儿吴颜、儿子吴彬放弃继承,故吴小法遗产不予分割,以上所列4项财产均归赵建荣所有。吴小法生前个人债务由遗产继承人赵建荣偿还,但以吴小法个人遗留的财产为限承担,吴小法与赵建荣共同债务由赵建容偿还。
此协议一式五份,各继承人签字后生效,对吴小法个人遗产的处分以此协议为最终处理协议。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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