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将 淮安市清浦区康雅药房 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既平等互利、又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原则,就药店转让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1、甲方将 淮安市清浦区康雅药房 转让给乙方,包括企业证照、设施设备等,总价值为 壹拾万元整 ,店内药品以实际价值另行结算;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先支付给甲方 捌万元整 ,余款 贰万元整 和药品结算的金额,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甲方应保证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甲方有责任协同乙方办理上述证照的变更手续;
3、甲方药店原有的设施设备应保持原样移交给乙方,药店的GSP管理软件以及相关管理资料应真实、完整地移交给乙方。
4、店内未超出经营范围、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药品按购进价格,经双方确认后进行结算,乙方按实际结算金额付款给甲方。
5、本合同签字之日,甲方应将企业的所有证照和企业公章交付给乙方,在此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合同签订之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 贰万元整 。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备案机关一份。
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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