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坚持对员工进行多种形式不同内容的教育。员工应当接受企业对其进行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员工教育和培训坚持公司与部门共同负责的原则,公司主要负责文化教育、国家政策法规和有较大共性的业务培训学习;各部门主要负责岗位技能培训及本部门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三)人事部门负责员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以及培训质量和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经理负责员工教育工作。
(四)各部门根据公司发展目标或本部门工作需要,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制定本部门下年度教育计划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于当年一月二十五日前编制公司员工本年度教育计划报公司审批后下达执行。
各类教学班、培训班开班前都要制定开班计划、授课计划及培训标准报人事部门审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学习培训结束后,办班部门要写出总结,连同学员成绩单等基础资料一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各教育班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不遵守规定和纪律,不服从管理又屡教不改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培训场地,负责教学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并负责教学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七)特殊岗位、职业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凡由公司出资培训取得上岗证书人员按上岗证有效期确定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内调离人员需按比例赔偿,赔偿比例=1-服务时间/有效期。
(八)公派外出学习
1、公派外出学习是指根据上级公司或相关机构布置的培训通知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学习,或公司根据培训计划,由人事统一安排的学习。
2、公派外出学习由人事部统一安排,填写员工培训审批表经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报批手续。
3、外出学习连续2个月以上或出国学习1个月以上视为脱产学习。
4、非脱产学习占用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学习期间占用非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5、脱产学习前需与公司签订学习协议,规定学习期间的待遇及学习期满后的服务年限等相关事宜。
a.凡公司公派进修员工,其档案、工资、行政关系均由公司保留,其原任职务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保留,学习期满后由公司另行安排。
b.学习期间,享受离职前所在岗位的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
c.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培训单位要求,表现优秀,取得优秀成绩者视情况补发部分激励工资。
d.学习期满后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由于本人原因在服务期内离开公司的,须按比例赔偿公司在其进修、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赔偿办法参照《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6、外出学习人员,回公司后应主动向人事部门及本部门汇报学习成果,提交成绩单或毕(结)业证。实习的应提交对方单位实习鉴定意见。
(九)个人申请外出学习
1、个人申请外出学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人事档案已调入公司且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参加脱产学习视为非连续工作)
b.所选择学习内容须与现岗位工作有直接关系且学习期不超过半年。
c.出国自费留学不在个人申请外出学习之列。
2、个人提出外出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审批。
3、个人外出学习经批准后须同公司签订学习协议,规定学习期间的待遇及学习期满后的服务年限等相关事宜:
a.外出学习期间档案、工资关系、行政关系均由公司保留。
b.外出学习时间不足2个月者原任职务保留;外出学习时间在2个月以上(含)者原任职务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保留,学习期满后由公司另行安排;
c.外出学习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学习期间月工资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时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d.个人申请外出学习,学费一律先由个人支付,学习期满合格后公司予以报销,凡不合格者不予报销学费。
e.学习期满后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由于本人原因在服务期内离开公司的,须按比例赔偿公司在其进修、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赔偿办法参照《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十)公司内部交叉培训
1、员工因工作需要到其他部门培训的,由本部门签署意见后到人事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员工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部门的管理,派出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培训,因特殊情况必须中断培训的,由派出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中断培训。
3、员工在培训期间保留原岗位工资待遇不变,激励工资由派出部门评定,培训部门负责提供其出勤、表现、态度等基本情况。
(十一)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实习
1、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实习,应提前一个月以组织的名义与人事部门联系。
2、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商议后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人事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入园证件、就餐卡、交纳培训费用、签订有关合同等)。
4、人事部门与来人单位商议制定实习计划,保卫部门负责参观实习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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