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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已出售但又需退还单位

2024-07-03 来源:赴品旅游

正常来说房改房就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是员工应该享用的,是不可能以任何理由退房的。如果是单位主动要回收的话,是可以退房的,同时单位会给与一定的补偿。同时还会收回房屋的所有权,由单位自由处分。

房改房的政策性非常强,一般都规定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或者一套房改房),因此如果单位的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就应该按政策办理。房改房是已经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单位收回的话要给补偿,具体咨询单位及房管局。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法律依据:《房改房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关于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九五年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改房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房改房管理规定》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认为不宜的房屋除外。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范围。

《房改房管理规定》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房改房管理规定》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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