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4、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一、公司财税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吸收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应用指南规定:
首先,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其次,合并方对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
最后,合并方在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合并的,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