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厦门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
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 丙方: (受伤人) 身份证号码:
20xx 年7 月27 日上午10 点10 分左右,伤者在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准备从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左手大拇指,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将此事处理如下: 1、三方在公平、合理、合法、自愿、人道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2、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赔偿费18000 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
3、甲、乙、丙三方从签定协议起,丙方关于身体健康等一切问题与甲、乙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