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用有影响。根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故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人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自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用户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客户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银行卡,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