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1、主险;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如交通意外、暴力、突发疾病、安全生产事故等而造成其下落不明或伤残死亡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合同进行赔偿;
2、附加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死亡的,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理赔;
3、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后,因救助产生的费用,如现场施救、参与事故救援人员的加班、餐补等费用,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理赔;
4、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因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用,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理赔;
5、死亡赔偿;每人的死亡责任限额为60万、50万、40万、30万不等,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6、残疾赔偿。保险公司会根据残疾鉴定书,按照保险合同相关约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