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区分看手机的性质。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有此行为,一次记2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四条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