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因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组织进行调整,撤销了相应岗位,必然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调整。调岗后未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出现大幅下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也不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行为合法合理。
劳动者虽然在调岗后仍正常到公司上班打卡,但其所到岗位是被撤销的岗位,而非调整后的新岗位,此实质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没有付出劳务,与旷工行为并无区别,因此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按旷工处理具有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