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次起诉撤诉的,法院可以不许撤诉,被告只要向法院如实告知其浪费司法资源的行径就可以了。双方协商解决,建议积极应诉处理。建议积极应诉就好了。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
原告可以撤诉,被告不享有阻止对方撤诉的权利。是否准予撤诉,由法院决定。你可以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法律上允许一场民事诉讼中有多个诉讼标的,但原被告双方不能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反复起诉。如果是这样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只有在诉讼标的不相同的情况下才能再次起诉。
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理由、诉讼标的不同的,可以再起诉。
假如再次起诉的这种行为是发生在一审已经作出了判决结果之后,那是属于合法的上诉,但不能在这个诉讼标的还没有出结果之前就再次起诉。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做法完全是瞎耽误工夫,重复起诉本身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起诉之后就要耐心等判决结果。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如果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又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的,此时就是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的,这是不会被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