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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登记次日保险生效

2023-10-03 来源:赴品旅游

职工入职后单位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还未到缴费时就发生工伤,怎么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即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这意味着,一名职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职工还没有到月底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负责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未生效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未生效能申请工伤。申请工伤和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没有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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