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时不可定罪,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诈骗罪还是其他罪名,只有确凿证据才能定罪。证据不足定罪可能冤枉好人,不符合法治理念。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使用。
法律分析
诈骗罪证据不足时不可以定罪的,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定罪,需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所以说,无论是诈骗罪亦或是其他的罪名,只要是证据不足的,都是不可以定罪的,一旦证据不足定罪,就极有可能冤枉了好人,同时也不符合我国法治的理念。需要注意证据的非法获取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拓展延伸
证据不足时如何界定诈骗罪成立条件?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界定诈骗罪成立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隐瞒或虚假陈述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需要审慎评估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即是否有故意欺骗的故意。此外,应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证言、相关证据的可信度以及其他间接证据的存在。虽然证据不足可能导致难以确立诈骗罪成立,但法庭在审理中会努力寻找证据的可靠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公正。最终,法官会根据证据的可信程度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这种情况下,法庭可能会要求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者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结语
诈骗罪证据不足时不可定罪,这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诈骗罪还是其他罪名,只有确凿证据才能定罪。否则,冤枉好人且不符合法治理念。需注意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使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界定诈骗罪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被告人的行为手段、主观意图,被害人证言、相关证据可信度及其他间接证据。法庭会努力寻找可靠证据,以保障公正。最终,法官会综合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可能要求进一步收集证据或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