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在1994年2月1题以前符合事实婚姻情形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才会有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条件需要满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不是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关系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